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地下文物、服务项目建设、助推经济社会发展,确保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有效实施,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新郑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9日
新郑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改革的通知》(郑政文〔2017〕183号)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17〕22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落实“净地”出让,优化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和建设秩序,理顺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按照“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方针,扎实推进我市国有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实现优化招商引资及发展服务环境,提前发现并保护地下文物遗迹,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减少建设项目前期运作成本,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的总体目标。
二、适用范围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新郑市市域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已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及收储方案已经市土委会研究通过的除外),适用于本实施方案。
三、工作程序
(一)编制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由市文物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及各乡镇、街道、管委会,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制定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二)土地储备
依据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与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有关单位完成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收购,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土地清表费用计入土地收储成本。
(三)土地清表
由拟出让地所在的乡镇(街道、管委会)在市文物勘探单位指导下,负责考古调查、勘探的场地清表。符合要求的,由市文物勘探单位出具清表完成证明。涉及工程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组织实施。
(四)报请
对已签订集体土地征收协议和国有土地收购合同的土地,经市文物勘探单位确认具备考古调查、勘探条件的,由相关乡镇(街道、管委会)按拟出让宗地向市文物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五)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市文物部门接到考古工作申请后,与相关乡镇(街道、管委会)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协议,并于考古工作协议签订之日起20日(天气等不可抗力及阻工等不确定因素不包含在内)内完成并出具书面意见;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10日。
考古调查、勘探后未发现文物埋藏的,由市文物勘探单位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市文物部门根据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向市国土资源局或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出具拟出让宗地同意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的意见书。
考古调查、勘探后发现文物埋藏的,由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与考古发掘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发掘结束后,由考古发掘单位出具考古发掘报告,市文物部门根据考古发掘报告,向相关乡镇(街道、管委会)出具拟出让宗地同意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的意见书。
考古调查、勘探后发现文物埋藏,需要原址保护的,由相关乡镇(街道、管委会)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调整用地规划。
已做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不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由市文物部门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出具拟出让宗地同意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的意见书。
(六)土地供应
具备出让条件、拟组织土地供应的土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意见书作为土地出让的要件之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用地,由市文物部门告知市级土地储备机构文物保护要求,在土地招拍挂公告中列明。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应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土地清表费用,列入土地出让起始价格的成本参考要素。
四、职责分工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
1.负责协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的相关工作。
2.负责向市文物部门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配合市文物部门编制考古勘探计划。
3.负责协调市规划、财政、文物等部门完善各项工作制度,通报有关情况,解决考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负责按照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土地供应。
(二)市文物部门
1.负责与市土地储备机构、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和其他有关单位依据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2.根据考古调查、勘探的要求,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土地清表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3.依法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依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向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出具同意按照程序组织土地供应的意见书。
4.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用地,由市文物部门告知市土地储备机构文物保护要求,在土地招拍挂公告中列明。
(三)市土地储备机构
1.配合市文物部门制定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2.完善土地出让手续,组织土地出让卷宗,移交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公开出让。
(四)市财政部门
1.根据各乡镇(街道、管委会)会同市土地储备机构制定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进行合理预算。
2.按照每年年初确定的土地供应计划,及时拨付考古调查、勘探的有关费用,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做好发掘费用的审核拨付。
(五)市规划部门
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和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对需要原址保护的,调整用地规划。
(六)拟出让土地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
1.配合市文物部门制定年度考古勘探计划。
2.对具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条件的,向市文物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协议。
3.负责拟出让土地征收,拆迁和清表(垃圾清运、地面硬化层破碎、地上建筑物的清理、地面附属物的清理等)的招投标工作,使土地具备考古调查、勘探的工作条件。
4.负责拟出让土地的看护和考古发掘前的场地保护及社会稳定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净地”出让制度,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扎实做好本职工作,深入研究、开拓创新,有效助推考古前置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建立制度,严格流程
各相关部门要紧密协作,建立全市考古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执行新的考古工作程序和要求,定期召开考古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保障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考古前置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注重统筹,确保落实
各乡镇(街道、管委会)及各有关单位要以本实施方案为抓手,切实加强对考古前置工作的统筹,加大对考古前置工作的支持,有力推动文物考古的前置工作开展,努力形成上下互动、左右联动的良好工作局面。
新郑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方案
2018-02-10新郑楼市网